10月28日,工信部發布公開征求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為健全車輛生產管理法治體系,全面落實車輛生產許可管理責任,持續一體化推進“放管服”改革,推動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1月27日。
據悉,與2019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相比,本次工信部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發生了不少變化。這些變化涉及智能網聯、自動駕駛和售后服務等領域,一方面反映了當下的汽車市場趨勢的演變,另一方面體現出對用戶的負責任,更加以人為中心。
新增加的內容里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條件增加了生產智能網聯汽車企業同時應當具備車輛產品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2、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與產銷規模、市場分布相適應的銷售及售后服務網絡,在產品設計使用周期內提供持續的售后服務及備品、配件供應,公開產品維修技術信息和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已注銷、吊銷、撤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的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止生產銷售的車型,并保證其后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
3、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車輛產品的生產者、產地、主要技術參數、安全使用條件等信息,并隨車配備產品使用說明書。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其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限制條件、車輛安全和應急裝置使用方法、駕駛員職責、相關人機交互設備指示信息以及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激活、退出方法等信息。
4、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及廣告宣傳中應當采用準入許可或申請準入許可的產品名稱及型號。產品廣告宣傳不得含有夸大產品性能、混淆產品實際生產企業等不實或者具有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5、已注銷、吊銷、撤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的企業不依法依規履行產品售后服務責任的,10年內不予受理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申請,終身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從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經營活動。
6、已注銷、吊銷、撤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的企業,未及時向社會公布停止生產銷售的車型或者保證其后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政策原文: